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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医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撰稿人:     时间:2023-03-20    浏览次数:228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奖助学金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922)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2200元,23300元,34400元。公费医学生、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学生等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重点资助对象:

    1.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 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 孤儿;

    5. 烈士子女;

    6.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 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评审程序及发放监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主任,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纪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财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委员。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小组成员。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学生会、团支部、班委)学生干部、组长、舍长、普通学生代表等组成,人数不低于学生总数的30%

    第十条  评审程序

    每学年开始,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各班结合学生平时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审议,学院签署意见后,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提交的名单和档次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校内公示5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确定。学校研究通过后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潍坊医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潍医学字20171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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