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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医学院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撰稿人:     时间:2023-03-20    浏览次数: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鼓励大学生创业,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基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设立,主要用于学生创业贷款、创业奖励、创业项目评审指导等。

    第二章  创业贷款

    第三条  创业贷款主要用于帮助有创业理想和创业能力、欲创业而经济条件受限的在校学生。创业贷款为无息贷款,原则上每项目不得超过50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

    (二)经院(系)认定有较强的创业理想和一定的创业能力;

    (三)贷款人品行端正,具备还款意愿与能力;

    (四)创业项目具备可行性,获得指导老师推荐。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创业团队或个人申请。申请者填写《创业贷款申请审批表》,附创业可行性报告及材料。

    (二)院()初审。院()对学生项目组织可行性论证,结果报学工部。

    (三)学工部汇总审核。学工部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论证,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审批。

    (四)签发款项。经学校审批同意的项目,签订相关协议,并由财务处发放贷款至申请人账户。

    第六条  每次贷款期限为1年,1年内应还清上一年贷款数额。如有需要,可续贷。如遇学业提前终止,须即时如数还款。

    第三章  创业奖励

    第七条  奖励范围

    (一)学校举办的创业类活动获奖项目;

    (二)自主创业成绩突出的优秀学生、团队;

    (三)指导学生创业、成绩突出的教师;

    (四)其他与创业相关应予奖励的项目。

    第八条 奖励标准

    20001000500元标准,对在创业取得优异成绩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创业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创业团队或个人每半年提交一次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接受跟踪监督。经审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如仍不合格,取消其贷款项目,15日内还清借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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